(2017)辽0106民初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盖永杰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热暴餐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永杰,沈阳市铁西区热暴餐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6民初2661号原告盖永杰,男,汉族,1982年3月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沈阳市铁西区热暴餐厅,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7甲1号4门。经营者:张守军,男,汉族,1960年1月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绥化路东段***号楼*单元***号。上列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学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盖永杰,被告沈阳市铁西区热暴餐厅经营者张守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盖永杰诉称,原告系被告单位员工,担任餐厅演艺工作,从2016年5月19日至2016年11月24日餐厅未结清工资。现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24666元;二、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被告沈阳市铁西区热暴餐厅经营者张守军辩称:被告注册时经营者是我的名字,是因为我的朋友张凯将我的身份证借走,说要办理信用卡,但是没有办,而是注册了被告单位。被告单位经营时所有收入不经过我,所以说我不清楚拖欠原告工资的具体数额,我的意见是把餐厅封了,给工人开资。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单位员工,在餐厅从事演艺工作,被告从2016年5月19日至2016年11月24日餐厅未结清原告工资。原告以要求被告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等事宜向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该委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了沈西劳人仲不字【2017】7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向原告送达。原告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不予受理通知书、出勤表、工资表等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关于原告主张的拖欠工资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单位从事演艺工作,被告从2016年5月19日至2016年11月24日餐厅未结清原告工资。原告作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应当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至起诉前,结合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的收入情况,经计算,被告单位应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24666元,该拖欠工资证明加盖沈阳市铁西区热暴餐厅印章和单位财务专用章。即:被告沈阳市铁西区热暴餐厅对拖欠原告盖永杰24666元工资的事实予以认可。原告主张2466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阳市铁西区热暴餐厅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支付拖欠原告盖永杰的工资24666元;以上判决,由上述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沈阳市铁西区热暴餐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学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