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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磊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1刑初19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磊,男,1985年9月6日生,江苏省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曾因盗窃,于2012年7月15日被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2年8月16日被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磊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会娟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张磊在江苏省丰县凤城镇胜利幸福巷50号门口东侧,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温某幸福人家牌××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22元。2.2017年3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张磊在江苏省丰县凤城镇城北新村1号楼2二单元楼下,采取撬别车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石某京佳牌封闭式××辆,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石某。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36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石某、温某的陈述,本院(2015)丰刑初字第0182号刑事判决书,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丰价证认〔2017〕6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辨认盗窃地点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张磊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张磊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磊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磊退赔被害人温磊12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武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正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