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包能祥、贵州亿佰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能祥,贵州亿佰汇置业有限公司,齐博辉,齐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0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包能祥,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委托代理人:梅山敢,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亿佰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绿色食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董宏顺。委托代理人:林晓辉,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齐博辉,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原审被告:齐辉军,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上诉人包能祥为与上诉人贵州亿佰汇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齐博辉、齐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9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上诉人包能祥、上诉人贵州亿佰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包能祥、上诉人贵州亿佰汇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回上诉,处分了自己诉讼权利,其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包能祥、上诉人贵州亿佰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64609元,减半收取32304.5元,由上诉人包能祥、上诉人贵州亿佰汇置业有限公司各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林华审判员 罗奇豪审判员 郑建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如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