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82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水平与卞过小、朱锡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平,卞过小,朱锡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2168号原告:张水平,男,汉族,住常州市。委托代理人:景春生,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卞过小,男,汉族,住常州市。被告:朱锡芳,男,汉族,住常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平诉被告卞过小、朱锡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水平负担。审 判 长  宋文良审 判 员  王保民人民陪审员  朱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祝一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