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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帮勇、吴亚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帮勇,吴亚斌,荆州市宏鑫有色金属压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存根)(2017)鄂0115执913号申请执行人陈帮勇,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吴亚斌,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荆州市宏鑫有色金属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吴亚明,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陈帮勇与被执行人吴亚斌、荆州市宏鑫有色金属压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10日权利人陈帮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吴亚斌、荆州市宏鑫有色金属压铸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413750元,案件受理费2906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74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亚斌、荆州市宏鑫有色金属压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7521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柯梅惠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