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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3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廖定文与杨跃辉、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定文,杨跃辉,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391号原告:廖定文,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委托代理人:文少波,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礼,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跃辉,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郭亮南路41号。法定代表人:罗汉文。本院在审理廖定文诉被告杨跃辉、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定文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定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定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51元,减半收取计2325.5元,由原告廖定文负担。审判员 万 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婧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