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3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廖定文与杨跃辉、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定文,杨跃辉,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391号原告:廖定文,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委托代理人:文少波,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礼,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跃辉,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郭亮南路41号。法定代表人:罗汉文。本院在审理廖定文诉被告杨跃辉、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定文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定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定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51元,减半收取计2325.5元,由原告廖定文负担。审判员 万 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婧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