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邵玉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邵玉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玉飞,男,汉族,1980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上诉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73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工商信息已载明上诉人在郑州市××通信地址××河南省××大厦803,并非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的注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河南省,故本案应由有管辖权的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商信息载明的通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七路15号中享大厦803,经原审法院核实也是该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林州市人民法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