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琳与被执行人杨容离婚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236号申请执行人:王琳,男。被执行人:杨容,女。申请执行人王琳与被执行人杨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陕0728民初6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文第三项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欠镇巴县兴隆信用社的贷款本金10000元(利息已按期清偿),限原告杨容于2016年9月2日前将该10000元交给被告王琳,由被告王琳负责清偿共同债务。”由于被执行人杨容未按照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王琳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杨容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容主动履行了应给付的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权利人王琳自愿放弃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于2017年5月17日领取了案件标的款10000元。本院认为,权利人王琳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行为,是对自己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应认定被执行人杨容对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第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28民初67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三项执行完毕。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杨容承担。审判员 邹海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侦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