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楼永财与陈洪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永财,陈洪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836号原告:楼永财,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陈洪范,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永财与被告陈洪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永财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永财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永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元,由原告楼永财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