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伟民与韩冰岭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伟民,韩冰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41号申请人:王伟民,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韩冰岭,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民族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王伟民与被申请人韩冰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伟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