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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罗建平与铜仁兴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平,铜仁兴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荣英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926号原告:罗建平,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铜仁市碧江区人,无业,住铜仁市碧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睿,贵州新大陆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被告:铜仁兴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大十字福霖商贸城2402号。法定代表人:张龙德,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李荣英,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住铜仁市碧江区。原告罗建平与被告铜仁兴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荣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罗建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建平对被告铜仁兴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荣英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罗建平负担。审 判 员  胡冬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