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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闫明德、河北建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明德,河北建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河北普澳利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吴保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018号申请人:闫明德,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申请人:河北建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驻所地:故城县郑口镇洲海建材城。法定代表人:李佳彬经理被申请人:河北普澳利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驻所地:故城县西苑开发区裘都大道路北。法定代表人:吴保海董事长被申请人:吴保海,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申请人闫明德、河北建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普澳利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吴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闫明德、河北建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普澳利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吴保海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325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闫明德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闫明德、河北建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普澳利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吴保海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325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鄢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