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武汉精诚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精诚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家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2801行初29号原告武汉精诚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工业园特18号(14)。法定代表人牟鹏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方敏,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恩施市航空大道“恩施市中心医院”对面。法定代表人陈启富,该局局长。第三人郑家顺,男,生于1958年9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精诚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中,本院依法通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郑家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7年5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精诚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诉讼,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精诚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武汉精诚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向 云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张 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九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