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肖宏林与廖远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宏林,廖远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549号原告:肖宏林,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来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明,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远红,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来凤县。原告肖宏林与被告廖远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444元,减半收取计2222元,由原告肖宏林负担。审判员 冉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赖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