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代廷权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廷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097号罪犯代廷权,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4)惠刑初字第7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廷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代廷权及其同案犯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4093元。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4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代廷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2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代廷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代廷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代廷权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廷权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丽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