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愉与谢礼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愉,谢礼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03民初608号原告:李愉,男,199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被告:谢礼敏,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原告李愉与被告谢礼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李愉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愉负担。审判员 张锦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