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1执6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小巧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美保洁服务部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巧,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美保洁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1执671-1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巧,女,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美保洁服务部,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合百花园B区4-203号。法定代表人马丰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巧与被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美保洁服务部劳动争议一案中,与2016年8月24日依据(2016)鄂0191执6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美保洁服务部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现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李小巧同意解除上述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6)鄂0191执67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美保洁服务部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甘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