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350戚某与王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王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2350号原告:戚某,男,199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王某,女,1990年5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告戚某诉被告王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戚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戚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戚某负担。审判员 郑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