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3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马明与马兴财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马兴财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3民初804号原告:马明,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马兴财,男,32岁,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马明与被告马兴财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马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明以涉案宅基地尚未确权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明负担。审判员 刘媛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