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耀福与被执行人李怡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耀福,李怡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李耀福,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李怡江,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耀福与被执行人李怡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耀福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105执1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宁 波代理审判员 谢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郝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