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杨四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杨四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148号原告:马鞍山市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生,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四燕,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马鞍山市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杨四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鞍山市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万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