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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2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鑫宇与易自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宇,易自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1180号原告:张鑫宇,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30日,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个体户,现住××县,电话:139XX****XX被告:易自博,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三堡镇新庄村,电话:135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鑫宇与被告易自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鑫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鑫宇负担。审判员  杨治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怀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