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2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鑫宇与易自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宇,易自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1180号原告:张鑫宇,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30日,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个体户,现住××县,电话:139XX****XX被告:易自博,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三堡镇新庄村,电话:135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鑫宇与被告易自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鑫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鑫宇负担。审判员 杨治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怀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