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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唐付生与被告永州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付生,永州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884号原告:唐付生,男,195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零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杰,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零陵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永州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华,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唐付生与被告永州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付生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付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付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原告唐付生负担。审 判 员  谭胡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惠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