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特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飞越纺织有限公司、广东飞越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飞越纺织有限公司,广东飞越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天鹿纺织有限公司,曾勇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西樵支行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特77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贝玲平,女,汉族,1970年7月31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飞越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贝玲平,该公司经理。申��人(仲裁被申请人):广东飞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法定代表人:曾杰,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天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贝林良,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曾勇华,女,汉族,1970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贝林良,男,汉族,1972年7月31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以上六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旭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六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汪黄结,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西樵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代表人:李木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温育明,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曼萍,女,汉族,1991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申请人贝玲平、佛山市南海区飞越纺织有限公司、广东飞越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天鹿纺织有限公司、曾勇华、贝林良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西樵支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贝玲平、佛山市南海区飞越纺织有限公司、广东飞越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天鹿纺织有限公司、曾勇华、贝林良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贝玲平、佛山市南海区飞越纺织有限公司、广东飞越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天鹿纺织有限公司、曾勇华、贝林良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在庭外商谈���解事宜为由请求撤回撤裁申请。本院认为,贝玲平、佛山市南海区飞越纺织有限公司、广东飞越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天鹿纺织有限公司、曾勇华、贝林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撤裁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贝玲平、佛山市南海区飞越纺织有限公司、广东飞越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天鹿纺织有限公司、曾勇华、贝林良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贝玲平、佛山市南海区飞越纺织有限公司、广东飞越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天鹿纺织有限公司、曾勇华、贝林良负担。审 判 长 罗凯原代理审判员 梁亦民代理审判员 禤敏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