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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雅帛绣品有限公司与嘉兴冠誉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雅帛绣品有限公司,嘉兴冠誉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1民初1939号原告:杭州雅帛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畈里童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81000247217。法定代表人:许益霖。被告:嘉兴冠誉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成功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57092234A。法定代表人:阮洁仪。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霞,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系被告公司员工。原告杭州雅帛绣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冠誉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雅帛绣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益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兴冠誉时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雅帛绣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货款8143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委托刺绣加工,原告按约交货。2016年12月23日,双方对账,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加工货款81438元,并约定2017年1月至12月的每月20日按月平均付款。然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嘉兴冠誉时装有限公司既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供的欠条、货款确认书均真实、合法,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在向原告购货后,理应在原告催讨后及时付款,现被告未按时付款并已卷入重大经济纠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本金81438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嘉兴冠誉时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兴冠誉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雅帛绣品有限公司货款814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36元,减半收取918元,诉讼保全费834元,合计1752元,由被告嘉兴冠誉时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鲁 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