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云飞与蓝朝晖、徐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云飞,蓝朝晖,徐远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2民初1865号原告:方云飞,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蓝朝晖,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畲族,住建德市。被告:徐远红,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方云飞与被告蓝朝晖、徐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云飞、被告徐远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朝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云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蓝朝晖归还原告方云飞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蓝朝晖负担;三、被告徐远红对被告蓝朝晖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2年9月30日,被告蓝朝晖因办厂需要资金周转经被告徐远红介绍向我借款40000元,约定3个月归还,月利率为2%,由被告徐远红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原告便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判决生效后,被告蓝朝晖在执行阶段支付了原告15000元利息。后因被告蓝朝晖家属希望该执行案件先结案,故二被告于2015年1月20日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本金为45000元(40000元借款本金,5000元尚欠利息),月息2分,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4月20日止。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蓝朝晖仍未按约还本付息,被告徐远红亦未代为清偿。被告徐远红答辩称:原告方云飞所述的事实均属实。被告蓝朝晖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方云飞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被告徐远红质证后未提出异议,本院审查后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对本案如下事实予以确认:2015年1月20日,被告蓝朝晖作为借款人,被告徐远红作为担保人向原告方云飞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45000元,月息2分,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4月20止,一次性归还。被告徐远红为被告蓝朝晖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因催讨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蓝朝晖仍未按约还本付息,被告徐远红亦未代为清偿。另查明,案涉借据为被告重新出具的借据,借款金额45000元包括尚欠的借款本金40000元及尚欠的利息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方云飞与被告蓝朝晖、徐远红之间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借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借款人在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案中,被告蓝朝晖未按约还本付息,被告徐远红作为担保人,亦未代为清偿,均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将案涉借据上载明的借款金额45000元认定为借款本金,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本案中,原告方云飞陈述称45000元中包含的5000元利息是按月息二分计算的,被告徐远红亦表示认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蓝朝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蓝朝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方云飞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徐远红对被告蓝朝晖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蓝朝晖、徐远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钱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培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