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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刑更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熊勇抢劫、故意伤害案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刑更31号罪犯熊勇,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初中文化,住红安县。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熊勇因犯抢夺罪、故意伤害罪,且系累犯,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103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共同赔偿受害人50610.7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26日交付执行。2017年5月2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熊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四次表扬、二次记功的奖励。2016年12月14日,熊勇缴纳罚金二千元。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熊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熊勇系累犯,且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报请对熊勇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同联审判员  陶雄平审判员  王兴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