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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珍诉被告杨建新、唐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珍,杨建新,唐成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287号原告:张春珍,女,1973年5月12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杨建新,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唐成刚,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张春珍诉被告杨建新、唐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原告张春珍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春珍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春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张春珍负担。审 判 员  曾青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邱 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