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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春秀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吕春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保7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3172312-5,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121号。法定代表人:封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吕春秀(,女,汉族,1971年11月12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春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吕春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现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委托本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吕春秀的财产状况。因该委托属事项委托,本院故立执保字案号予以查询。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吕春秀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或等值财产及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惠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学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