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7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翟金国与王成、雷新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金国,王成,雷新财,奇台县新胜运输有限公司,呼图壁县供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541号原告:翟金国,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山东省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钰,新疆明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新疆奇台县,现住奇台县。被告:雷新财,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新疆奇台县,现住奇台县。被告:奇台县新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奇台县民族巷5区2丘***幢。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卫兵,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呼图壁县供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昌华路**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于振贵,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城健康路。注册号:652XXXXXXXX0064。公司负责人:路作明,系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焕国,该支公司法务部员工。原告翟金国诉被告王成、雷新财、奇台县新胜运输有限公司、呼图壁县供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翟金国以已经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金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邮寄送达费360元,合计539元,原告翟金国自愿承担。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雅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