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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2行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红飞诉南京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初825号起诉人李红飞,男,198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2017年5月1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红飞以南京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为被告的起诉状及相关起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诉称:被告是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政府指定的监管单位,对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被告需要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调查。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情况,但被告未具体给出投诉处理方案。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执法职责,对交易模式违反相关国家规定的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对在日常工作中失职的相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必须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起诉人诉请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给予处分,该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对其成员的内部行政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外,起诉人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红飞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童德清审判员  于 震审判员  周广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悦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