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国网福建德化县供电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德化县广福陶瓷研究所、罗广福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福建德化县供电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县广福陶瓷研究所,罗广福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1029号原告:国网福建德化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凤林路30号。法定代表人:陈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滨,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德化县广福陶瓷研究所,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诗墩工业区。负责人:罗广福,该研究所个人独资投资人。被告:罗广福,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国网福建德化县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德化县广福陶瓷研究所、罗广福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4月6日立案。原告国网福建德化县供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泉州市计量所无法对涉案项目进行鉴定,现国网福建德化县供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网福建德化县供电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71元,减半收取计2235.5元,由国网福建德化县供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 金 赞人民陪审员 徐 婉 嬿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康 丁 岚速 录 员 郑 秋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