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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强与石丁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石丁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745号原告:刘强,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石丁旺,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与被告石丁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石丁旺私下达成还款协议,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原告刘强负担。审 判 长  李文权代理审判员  赵 蕾人民陪审员  王元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 员代  园 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