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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黄先亮与成都市青白江区运输贸易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先亮,成都市青白江区运输贸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财保6号申请人:黄先亮,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代理人:邹英,成都市青白江区华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成都市青白江区运输贸易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王贵平,董事长。申请人黄先亮于2017年5月8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被申请人成都市青白江区运输贸易公司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市青白江区运输贸易公司位于××××××房产(保全金额150万元)予以查封。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限额150万元)提供担保。2017年5月9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2017年5月17日,申请人黄先亮将请求变更为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青白江区运输贸易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先亮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青白江区运输贸易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兴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