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武汉市振发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武汉市振发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九州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5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单位所在地:江汉区银墩路特1号,负责人:黄国祺。被执行人武汉市振发置业有限公司,住址所在地:江岸区三阳小区32栋1-2室。法定代表人:熊琪。被执行人武汉九州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所在地:武汉台商投资区新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8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振发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九州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396315.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武汉市振发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九州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振发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九州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631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