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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严晓春与王湘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晓春,王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778号申请执行人严晓春,女,汉族,1986年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王湘云,男,汉族,1977年1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严晓春与王湘云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长仲裁字第79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严晓春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在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5)长仲裁字第79号裁决即严晓春与王湘云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曦审判员 戴 晖审判员 彭京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