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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喜清与王延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喜清,王延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990号原告:李喜清,男,1977年12月10日生,住古浪县。被告:王延宝,男,1971年6月4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原告李喜清与被告王延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李喜清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喜清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喜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李喜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政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国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