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喜清与王延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喜清,王延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990号原告:李喜清,男,1977年12月10日生,住古浪县。被告:王延宝,男,1971年6月4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原告李喜清与被告王延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李喜清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喜清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喜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李喜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政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国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