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5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永胜与袁兴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胜,袁兴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5852号原告:李永胜,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庐江县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兴益,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平,安徽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胜与被告袁兴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胜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胜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6元,减半收取1688元,由原告李永胜负担。审判员 方 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成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