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行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雪廉与大同市规划局、大同市江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规划行政许可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学廉,大同市城乡规划局,大同市江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2行终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学廉,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大同市城区云中路13号。法定代表人刘明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瑞卿,该局助理调研员。委托代理人赵锦程,该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幸慧龙,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大同市江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南路东侧御华帝景小区1-1-3。法定代表人边跃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韩亚峰,山西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学廉诉被上诉人大同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行初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学廉以其与原审第三人大同市江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学廉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学廉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照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学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丽峰审判员 杨 彬审判员 李志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安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