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年祥与沈定才、刘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年祥,沈定才,刘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1516号原告:王年祥,男,195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沈定才,男,1958年2月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刘玉凤,女,196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王年祥与被告沈定才、刘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年祥及被告沈定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玉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年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告两被告偿还本金13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7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沈定才以投资生意为由,2015年11月11日借款2万元、2016年1月11日借款2万元、2016年3月3日借款3.5万元、2016年11月10日借款5万元、2017年2月11日借款0.5万元,分五次向原告借取人民币13万元,并出具借条五份,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沈定才辩称:原告尚欠我3.4万元的会费,我现在只欠原告9.6万元,9万元是借的,0.6万元是会钱。刘玉凤未作答辩,未举证。庭审中,围绕诉讼请求,原告王年祥提供下列证据:1、提供2015年11月11日2万元借条、2016年1月11日2万元借条、2016年3月3日3.5万元借条、2016年11月10日5万元借条、2017年2月11日5000元借条各一份,证明被告沈定才向原告王年祥借款13万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认为:借条是沈定才打的,借款也是事实。根据上述证据,本案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1日被告沈定才向原告借款2万元、2016年1月11日被告沈定才向原告借款2万元、2016年3月3日被告沈定才向原告借款3.5万元、2016年11月10日被告沈定才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7年2月11日被告沈定才向原告借款0.5万元,合计借款13万元,并出具五份借条,后被告沈定才至今未偿还。为索款,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沈定才与刘玉凤系夫妻关系。于1989年5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1月18日办理离婚登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沈定才向原告王年祥借款13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应予认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沈定才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同时还应承担利息,原告要求被告从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原告尚有3.4万元的会费没有给付被告,会费与借款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畴,被告应另循途径解决。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婚姻登记材料为证,应予认定。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除举债人的配偶能够证明讼争债务是举债人的个人债务或者应当认定为举债人的个人债务外,一般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被告刘玉凤无证据证明讼争的债务系沈定才的个人债务,故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负有共同还款的责任。两被告于2017年1月18日办理离婚登记,被告刘玉凤对2017年2月11日的0.5万元借条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刘玉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反驳及证据质证的权利,并不影响对原告证据的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定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年祥借款本金13万元及其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7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刘玉凤对被告沈定才上述债务中的12.5万元及其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沈定才、刘玉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29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代理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徐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