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告周友秋、柯清枝、杨阿妹、柯国强、柯国富、翁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 建 省 晋 江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582民初2459号 原 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住所地晋江市。 主要负责人:王国良,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珍,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梨清,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 柯国富,男,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 翁金凤,女,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 柯国强,男,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 杨阿妹,女,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 柯清枝,男,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 周友秋,女,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 诉 讼 请 求 1.被告柯国富、翁金凤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143.67元及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2.被告柯国富、翁金凤共同偿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3.被告柯国强、杨阿妹、柯清枝、周友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起诉后,被告还清了借款本息,原告当庭撤回了第1项诉讼请求。 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一致。另,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未依约还本付息,导致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虽在原告起诉后还清了借款本息,但原告已为此支出律师费2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仍应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柯国富、翁金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律师服务费2000元; 二、被告柯国强、杨阿妹、柯清枝、周友秋对被告柯国富、翁金凤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柯国富、翁金凤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减少为50元,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珊妹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雅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