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5民初4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熊晓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熊晓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346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灵莉,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孔杰,女,该公司员工。被告:熊晓亚,女,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余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晓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