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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占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占业,吴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6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占业,男,汉族,1960年3月11日生,住莱芜市农高区。被执行人:吴桂芳,女,汉族,1959年7月8日生,住莱芜市农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占业,吴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堂代理审判员  温 强代理审理员王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