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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行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钟景军与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景军,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3行初119号原告钟景军,男,汉族,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法定代表人江洋,局长。原告钟景军确认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钟景军于2017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景军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景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景军负担。审 判 长  王真祥人民陪审员  江福美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代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