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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吕建华与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赵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建华,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赵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2547号申请执行人:吕建华,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二环路颍泉交通局家属院。被执行人: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裕河路。法定代表人:赵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亚,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阜蚌路。本院在执行吕建华与被执行人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赵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2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土地证号:阜开国2011第A1100**号)的土地。因土地为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我院于2017年4月27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