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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谭忠玉与被申请人谭志余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忠玉,谭志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301号申请人::谭忠玉,男,195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兴城市望海乡。被执行人:谭志余,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兴城市望海乡。申请人谭忠玉与被申请人谭志余健康权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字1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谭忠玉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谢振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