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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2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杨永清与侯淑芬、王依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清,侯淑芬,王依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2民初911号原告:杨永清,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侯淑芬,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王依璇,女,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原告杨永清与被告侯淑芬、王依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杨永清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永清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杨永清负担。审 判 长  汤俊审 判 员  陈勇代理审判员  温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喆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