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文财与通化市民鑫商贸有限公司民鑫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财,通化市民鑫商贸有限公司民鑫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3民初307号原告:张文财,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通化市民鑫商贸有限公司民鑫煤矿法定代表人:田立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俊伟,系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文财与被告通化市民鑫商贸有限公司民鑫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通化市民鑫���矿商贸有限公司民鑫煤矿已经在2016年9月14日注销,本案被告通化市民鑫商贸有限公司民鑫煤矿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申请撤诉,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财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姜云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霍俞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