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期望商贸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威斯橱柜经销部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期望商贸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威斯橱柜经销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民终28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期望商贸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华邦ICC大厦B座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00001138163。法定代表人:胡世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钢,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威斯橱柜经销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218号望湖美家居A馆橱柜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40111600317724。经营者:陈利,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伍,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期望商贸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期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市包河区威斯橱柜经销部(以下简称威斯经销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9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期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威斯经销部向期望公司交付价值74650元的定做货物。事实和理由:威斯经销部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的给付货款之诉,经该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确定期望公司给付承揽费54650元,加之该判决在强制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期望公司已履行了给付全部承揽费的义务,故威斯经销部应当履行交付剩余定作货物的义务。原审依据上述判决及和解协议认定,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除合同,尚未履行的供货安装当终止履行,双方通过和解协议了结纠纷,且无证据表明期望公司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系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威斯经销部辩称,期望公司自2015年3月11日开始一直明确拒绝受领案涉6套橱柜用品,该事实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且该判决已经强制执行完毕;期望公司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应诉乃至被强制执行完毕的整个过程中,始终未曾提出要求交付案涉6套橱柜用品;期望公司始终放弃受领案涉6套橱柜用品,6套橱柜用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期望公司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期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威斯经销部继续履行合同,立即向期望公司交付价值74650元的货物、负责安装完毕并向期望公司提供合同全额税务发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月18日,期望公司(乙方)与威斯经销部(甲方)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定制收银台及酒柜、烟柜供乙方便利店使用,详细供货商品名称、规格、尺寸详见施工图纸;双方对产品名称、价格、数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总价为93100元。对送货及验收,合同第四条约定:双方合作期间,甲方根据乙方要求直接送货到指定便利店,安装后经乙方收货人员验收签字确认。第一批货最迟在2015年1月26日提交4组(蓝3个、紫1个)。关于付款方式,合同第五条约定: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订金20000元,该订金直至双方合同结束之日退还;2、甲方安装后,乙方收到验收单及普通税务发票(如无发票,可先用收据,后期补上)后3天内支付安装的货款,订金不抵扣;……对违约责任,合同第八条约定:1、若甲方不能按时交货,甲方除按应支付货款的3‰支付违约金外,还需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2、若乙方不能按时付款,每延迟一天,乙方需按应支付货款的3‰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期望公司依约支付订金20000元,2015年2月6日,期望公司又补充定制了价值1350元的5.87米的餐桌人造石台面,期间威斯经销部依约连同将合同约定的第一批价值18450元的共计4组收银台等产品制作并依期望公司要求分别于2015年1月31日、2月2日、2月9日进行安装完毕,期望公司在2015年2月9日组织了验收。2015年3月11日,威斯经销部电话通知期望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世灿,询问已经生产的下剩6台柜子安装以及付款事宜等,胡世灿明确答复公司开不下去了,6套柜子不要了,在公司解散前把事情解决好。此后在2015年3月18日,威斯经销部对期望公司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付货款。诉讼期间,期望公司于2015年5月8日支付合同项下第一批承揽费及餐桌人造石台面材料款19800元,该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蜀民二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书,在扣除预付的20000元订金后,判令“期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威斯经销部承揽费54650元及该款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等。该判决生效后,威斯经销部向该院申请执行,双方于2016年11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期望公司给付威斯经销部5万元,威斯经销部放弃部分款项了结此案。2016年11月23日,期望公司又以威斯经销部未予按合同交货等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依据自愿、合法等原则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协商并达成合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期望公司与威斯经销部签订《供货合同》,对期望公司向威斯经销部定制收银台及酒柜、烟柜并对规格、尺寸、价格、数量、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履行中,期望公司依约支付订金20000元,威斯经销部先期履行了第一批共计4组收银台等产品制作安装义务,对此双方均无异议,该事实予以认定。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在于:对于剩余6套柜子,威斯经销部是否仍应当按照《供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安装。对此一审法院认为,2015年3月11日,威斯经销部通知期望公司,询问已经生产的下剩6台柜子安装以及付款事宜等,其法定代表人胡世灿明确答复6套柜子不要了,该公司拒绝受领已经制作完毕的剩余收银台等产品的事实已经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蜀民二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对此事实予以认定,故据此能够证明,双方对合同履行中的事宜进行了协商,期望公司不再要求威斯经销部履行后期的供货义务已经予以了明确表示,其实质意在解除合同,因威斯经销部也未提出异议,故尚未履行的供货安装,当终止履行;且此后甚至在(2015)蜀民二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的执行过程中,也无证据证明期望公司有要求威斯经销部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同时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威斯经销部放弃部分执行款项,也是表明对了结纠纷的意思表示。所以期望公司现提出要求威斯经销部继续履行合同,其证据和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但是对于期望公司要求威斯经销部提供发票,鉴于双方第五条第2项对此有约定,因此威斯经销部应当按照实际已经收到的货款合计89800元金额向期望公司提供普通税务发票,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威斯经销部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期望公司出具票面金额为89800元的普通税务发票;二、驳回期望公司对威斯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计833元,财产保全费766元,合计1599元,由期望司负担1499元,由威斯经销部负担10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本案中,威斯经销部已按照期望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但期望公司自2015年3月11日开始一直明确拒绝受领案涉6套橱柜用品,其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0655号案件应诉以及被强制执行过程中亦未要求威斯经销部交付案涉6套橱柜用品,威斯经销部对期望公司不要求交付案涉6套橱柜用品亦无异议,表明双方当事人对尚未履行的供货安装终止履行已达成一致意见,现期望公司要求威斯经销部继续履行供货安装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期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66元,由上诉人期望商贸安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苗审判员 温占敏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