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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4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方东萍与胡文明、张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东萍,胡文明,张雅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4825号原告:方东萍,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胡文明,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张雅玲,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原告方东萍与被告胡文明、张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方东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东萍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 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PAGE?? 微信公众号“”